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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大树培育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字〔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大树培育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3月16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4日


邢台市大树培育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大树的培育和保护,增加我市大树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树,是指胸径达到40厘米以上或树龄达到30年以上的树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含县城),村庄,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环市区林带,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旅游景区等区域大树的培育和保护。
  第四条  培育大树的具体目标是:
  (一)城市(含县城)范围内的乔木不得随意采伐更新,都要力求培育成大树。
  (二)每个村都要有计划的培育大树,10年内实现10株/百人大树的标准。
  (三)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公路和环城林带,要按现有林带的宽度,根据树木生长规律和景观效果,通过合理间伐,原则上靠路一侧每亩保留10株以上合适树种,有计划的培育成大树。没有培育价值的树种更新后要栽植长寿命树种。
  (四)国家一级公益林内的树木严禁采伐,国家二级、三级公益林要按有关规定,有计划的进行抚育,尽可能多培育大树。
  (五)机关、学校、医院、社区、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等区域,所有树木不得随意采伐,努力全部培育成大树。
  第五条 林业、交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在制定造林绿化发展规划时,要树立长远意识,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的选择一些适宜本地生长、具有本地特色的优良树种进行绿化,注重种植寿命较长的树种。
  第六条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对培育和保护区域内的树木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编制培育保护方案。
  第七条  对列入培育保护计划的大树,要及时做好浇水、修枝、除草、病虫害防治、防火等抚育管理。
  第八条 大树的培育和保护按照树权实行责任制:
  (一)位于城市(含县城)公共绿地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
  (二)位于村庄内属于集体所有的,村委会为责任单位;属于个人所有的,个人为责任人。
  (三)位于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公路界外及环市区林带的,林木所有者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四)位于公路养护界内的,交通部门为责任单位。
  (五)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的,村委会或权属单位为责任单位。
  (六)位于单位庭院和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内的,所在单位为责任单位。
  第九条  要严格采伐审批。凡列入培育和保护范围内的树木,因特殊需要确需采伐的,要逐级审核报批:
  (一)市区树木采伐,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环市区林带树木采伐,由市林业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县级公路两侧林带树木、村庄内属于集体所有的树木和县城建成区树木采伐分别由县级林业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达到大树标准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大树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林业、城市绿化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大树行为:
  (一)对盗伐大树的,依法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以上的树木,并处罚款。其中对盗伐大树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米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对盗伐大树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对滥伐大树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以上的树木,并处罚款。其中对滥伐大树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米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对滥伐大树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大树培育保护管理经费要分别纳入市、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列支专项资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一)对道路两侧林带、环城林带树木,因培育大树占用土地的,要给予占地补偿。
  (二)对村庄内属于个人所有、经本人同意列入大树培育目标、胸径达到30厘米以上的树木,按胸径每厘米每年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达到40厘米以上的大树,按照胸径每厘米每年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属国家、集体和单位所有的大树,由所在单位、村委会负责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五条 大树的培育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大树培育和保护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大树的培育保护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大树培育的业务指导和依法保护等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规划区内的大树培育和保护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要在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做好道路界内的大树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大树培育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乡大树培育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大树培育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大树在构建生态邢台、和谐邢台中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认捐认养大树,开展大树培育保护工作评比表彰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大树培育和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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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9